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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勇代表:全方位构建食品安全法治“防护墙”

2012-03-05 14:51:4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网 

    “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增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提高食品安全水平……”3月5日上午,听完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后,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感触颇深。

    去年以来,河南法院重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特别是在对“瘦肉精”系列案件的审理中,首次对没有直接造成人员伤亡的食品安全犯罪施以重刑,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瘦肉精”事件中的2名主犯刘襄、奚中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谈及感受,张立勇代表坦言:“我们在审判过程中发现立法、行政及司法在预防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领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漏洞,亟待进一步完善。”

    现行法律对食品安全风险预防性体现不够

    “从1997年刑法的修订,到去年《刑法修正案(八)》再次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修订,为加大对该类犯罪的惩处力度提供了空间,充分表明了国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立场和决心。”张立勇代表话锋一转说,“但是,我国刑法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更多地体现了传统刑法的色彩,对食品安全的风险预防性体现得不够,面临着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调控不力的危机。”

    张立勇代表认为,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我国刑法第三章有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都属于结果犯或具体危险犯,只有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了具有预防性的抽象危险犯。第二,《食品安全法》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对生产经营者规定了一系列的作为义务,但由于刑法有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中,不作为型的犯罪很少,如果生产经营者不作为而造成重大损害后果的,难以定罪。第三,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预备行为目前还难以入罪。第四,目前适用的《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法律,以及不少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均涉及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但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覆盖面、可操作性以及惩处力度等,在实际运作中远远不能适应实际监管工作的需要。

    为此,张立勇代表建议:一是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适当增加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与罪状;二是适当增加过失的食品安全犯罪;三是适当提高有些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定刑,特别是要消除刑罚低于行政处罚的现,以体现刑罚是维护食品安全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四是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体系,从刑事立法上旗帜鲜明地表达国家对食品安全犯罪的重视程度。

    食品监管涉及多头执法造成追责难

    “我们在审理‘瘦肉精’案件过程中发现,食品监管涉及行政执法部门较多,长期以来一直存在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形成监管漏洞,造成追责难。再加上各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的数量严重不足,与大量的监管工作不相适应,多数部门都是依靠生猪经销商在批发销售环节进行检测,使源头检测形同虚设。”为此,张立勇代表建议:

    在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上,一要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使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力量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相适应;二要按照一个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各部门的监管职能;三要建立和完善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完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机构和制度建设;四要建立省、市、县三级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和快速处理机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高应急反应能力;五要建立和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建立方便、畅通的举报渠道,广辟执法监督部门的信息来源。

    在完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上,一是推动大中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基地、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生鲜食品超市和餐饮食堂建立内部检测制度;二是积极开展食品安全速测技术研究;三是按照各监管部门工作职责和专业分工,统筹监测布点,分类设立食品安全检测评估机构。

    在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体系上,一是建设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在网络以及有关主流媒体及时发布食品检测结果、安全预警等食品安全信息,引导市民正确消费,接受市民和舆论的监督;二是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和食品企业生产经营档案,并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政府监管机制、行业自律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

    公检法三机关执法标准和尺度不够统一

    “当前食品安全形势严峻,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司法打击力度不够,违法成本过低,对违法犯罪分子形不成有力震慑。另一方面,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在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方面的沟通协调机制不够顺畅,执法标准和尺度不够统一,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及时、有效打击。”张立勇代表坦言。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瘦肉精’案件的罪名适用问题作出了《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对某些罪名的具体量刑情节和数额没有具体明确规定,对犯罪竞合问题规定过于原则等,导致实践中有不同认识和做法。”张立勇代表建议,在原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完善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专门司法解释,对各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如何定罪,以及相关罪名的具体量刑情节如何适用,标准如何把握等予以明确具体的规定,增强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便于司法机关在执行中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

    张立勇代表认为,针对当前突出的食品安全犯罪形势,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执行第310号国务院令《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食品犯罪案件,运用刑法手段打击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切实解决以罚代刑的问题。在办理涉嫌食品犯罪的大案要案过程中,公检法三机关应当加强沟通、协调,法检两院可提前介入,提前发现和解决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避免反复补查,缩短办案周期。

    “只要全方位构建食品安全法治的‘防护墙’,就一定能把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问题解决好。”张立勇代表满怀信心地说。

    法制网北京3月5日讯

[责任编辑:王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