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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促进条例

2012-02-29 08:52:4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深圳特区报 

    第六章 促进和保障

    第六十五条市、区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社会建设工作规划,完善社会建设政策体系,协调解决社会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社会建设工作督促检查和考核奖惩,落实社会建设工作责任制。

    第六十六条市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依法推进社会建设。

    第六十七条市、区政府应当推进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法定化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政服务项目管理系统,实行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目录化管理。

    建立和完善网上审批平台,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第六十八条市政府应当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按照便民高效、制约有效的原则,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加快社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程,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

    市、区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第六十九条建立和完善社会建设考核指标体系。社会建设工作实绩应当作为公务员考核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市政府应当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解决社会问题、加强社会管理、推进社会建设的能力和水平,营造公平、公正的社会建设法治环境。

    第七十条 加强信息化建设,以信息技术提高社会服务管理水平和社会整体运行效率。

    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建立覆盖全业务、全流程的电子政务体系,增强政务网站的公共服务功能,扩大政务信息公开,提高在线服务能力。

    完善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交换体系,促进跨部门跨区域业务协同和公共服务一体化。

    第七十一条在社区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以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引领和推动社会服务管理全覆盖。

    社区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资源保障。

    第七十二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组织应当加强自身改革和建设,提高组织群众、引导群众、服务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做好直接服务群众工作。

    第七十三条建立社会建设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组织和引导公众依法理性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社会建设重大公共政策的制定、实施、评估应当征求和听取公众的意见、建议,增强社会建设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七十四条建立健全社会安抚关怀机制,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爱行动。

    规范和发展专业心理服务机构,向社会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救助服务。

    建立健全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心理干预机制和公众情绪评估预警机制,疏导社会情绪,平衡社会心理。

    第七十五条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推进现代法治文化建设,倡导文明诚信守法理念。

    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公民思想道德教育活动,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廉洁的基本道德规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完善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自律与他律相互补充和促进的运行机制,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引导和规范公民的行为。

    探索建立市民荣誉表彰制度。

    第七十六条建立和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和行为规范,营造重信誉、守信用、讲信义的良好社会环境。加强社会信用管理,强化守信鼓励和失信惩戒。

    加强政府诚信建设,提高施政公信力和运作透明度。

    加强企业诚信建设,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档案和企业信用系统,推动各类企业诚实纳税、守法经营。

    加强个人诚信建设,逐步建立个人诚信数据库,教育引导公民自觉遵守社会行为规范。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市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和完善推进社会建设的各项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