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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促进条例

2012-02-29 08:52:4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深圳特区报 

    第四节 社会保障

    第二十一条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依法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第二十二条依法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等社会机构提供与社会保险相衔接的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按照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和个人自助协同的原则,以特殊困难群体救助为重点,建立和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临时救助、社会互助、个人自助为补充,专项救助相配套的综合性社会救助制度。

    第二十四条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市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物价指数变动等因素,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实现最低生活保障与最低工资、失业保险等政策的衔接平衡。

    第二十五条完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立以社会养老服务和残疾人、孤儿福利服务为重点的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

    提高社会福利事业开放水平,鼓励社会资本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实现社会福利事业投资主体多元化,推进社会福利服务社会化。

    第二十六条发展慈善事业,增强慈善意识,培育慈善组织。鼓励公募基金会和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联合开展募捐活动。

    建立和完善慈善组织信息披露制度、表彰激励制度、第三方评估制度和行业自律制度。

    第五节 医疗卫生

    第二十七条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基层医疗体系,推进医疗卫生资源均衡化和医疗服务标准化,保障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

    逐步提高人均公共卫生经费标准,全面普及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免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居民健康水平。

    第二十八条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实行管、办分离,探索医、药分离,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鼓励、引导、规范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形成和完善医疗机构举办主体多元化格局。

    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以社区健康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服务体系,提高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完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补偿机制和运行机制,推动公共医疗卫生资源向基层倾斜,推进医疗卫生资源均衡化和基本医疗服务标准化。

    第六节 住房保障

    第三十条 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层次适度保障和循序渐进的原则,立足保障基本需求,重点发展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市政府可以通过建设、购置、租赁等方式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

    市政府应当完善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督机制,保证保障性住房质量。

    第三十一条完善保障性住房租售机制,建立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租售和监管制度,严格规范准入、退出管理和租售标准。

    第七节 公共交通

    第三十二条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优化换乘中心功能和布局,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比率,建立以轨道交通为骨架、常规公交为网络、出租车为补充、慢行交通为延伸的公共交通体系。

    第三十三条市政府可以根据城市交通发展的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合理引导机动车辆出行,控制机动车辆的过快增长。

    推进慢行交通与公共交通的无缝接驳。鼓励和提倡非机动方式出行。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