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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审判:司法为民的重要保障

2012-02-20 10:40:1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赵泽君

    巡回审判是指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深入农村及交通不便、人员稀少等偏远地区,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当庭结案的一种审判方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出台了《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其中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可根据需要设立巡回审判点,由人民法庭定期或不定期对案件进行巡回审理。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全国各地法院纷纷开设巡回审判点,巡回审判获得了很大发展。巡回审判是一项体现司法为民精神、方便群众诉讼的制度,其提倡的诉讼便利化符合以人为本的现代法治理念。巡回审判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有利于落实审判公开原则。司法公正要求司法公开特别是审判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巡回审判满足了司法透明要求,增强了司法公信力。法院以就地审理的方式进行诉讼活动,并公开作出裁判,可以让公众了解司法的运作过程,增强案件实体处理结果真实性、公正性的可信度,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心,增进公众对司法的认同感,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

    有利于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价值追求。巡回审判方式不拘形式,提倡炕上法庭、院落法庭、田头法庭、林间法庭等,这种便利当事人诉讼的庭审方式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减轻了诉累。同时,巡回审判要求各人民法庭积极推行司法救助,诉讼费缓免审查决定权下放给各法庭庭长,对确因经济困难无力预交诉讼费用的,庭长可以当即决定其缓、减、免交。这就为“打不起官司”的群众降低和取消了进入法院的门槛。在交通不便、群众法律文化素质不高、经济不发达等特定情况下,法院开展巡回审判,在诉讼过程中为当事人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使他们在司法程序的运作中感到人格得到了尊重、权利得到了维护。

    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首先,巡回审判是一种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巡回审判更注重调解,而诉讼调解则是化解民间矛盾最重要的一种手段。在巡回办案中,法官充分运用包括法律、道德、伦理、情理在内的多元调解方式,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有利于化解利益冲突。其次,巡回审判中的开庭、调解相对轻松、随和,不仅纠纷容易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而且众多群众、亲友的参与能使亲属、邻里关系更加融洽,是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之举。

    有利于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根本工作路线,也是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根本遵循。法官通过巡回审判走基层、听民声、访民意、察民情,对促进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更好地服务人民、公正司法以及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些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诉讼能力低、举证能力差。在这种条件下,一味强调法官“坐堂问案”必然会限制当事人到法院诉讼。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有赖于群众对司法的支持和信赖。法官巡回收案、办案,除了审判场所发生变化外,法官的中立并没有改变。在纠纷发生地众多群众旁听的情况下开庭,法律的公正与透明更有保证。巡回办案能方便群众诉讼,可以提高法院审判活动的效率。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责任编辑:张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