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5.2 奖惩
5.2.1 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5.2.2 责任追究
(1)指挥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倒查工作,对事故涉及部门和相关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调查,确定事故的性质,查明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应负的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2)监察部门对缓报、谎报和瞒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
(3)对因故意或过失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或者危害扩大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食品安全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形成总结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6.1.1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自治区食品安全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逐步建立并应用图像监控系统、信息报送系统、移动指挥系统、预警发布系统等技术支撑手段。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决策指挥系统信息平台,保障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构建信息沟通平台,建立食品安全各类风险隐患监控数据库、毒物数据库、食品安全标准库、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资料库等,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
6.1.2 监测数据保障
(1)自治区食品安全办组织建立食品安全监测数据库,包括土壤环境污染监测、饮用水质量监测、饲料质量监测、有害重金属污染监测、农药兽药残留监测、食品添加剂监测、生产加工领域食品质量监测、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餐饮服务领域食品质量监测、食源性疾病尤其是食源性传染病监测等方面的数据。科学、合理使用食品安全监测数据,对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提供指导、支持和帮助。
(2)自治区食品安全办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数据的收集、整理、使用、评估制度,建立监测网络,制定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6.2 医疗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组织力量开展医疗救治。
6.3 应急队伍保障
根据需要,自治区食品安全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托专业力量组建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以及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辅助性队伍。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自治区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6.4 物资与经费保障
各相关部门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储备物资使用后须及时补充。财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6.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指挥部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6 宣教培训
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6.7 科研和对外交流
自治区食品安全办、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科学研究工作,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