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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12-02-15 13:57:1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4.2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相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4.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响应)

    核定为Ⅰ级事故,依照国家预案的规定执行,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Ⅰ级响应。自治区相关部门、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全力以赴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响应)

    核定为Ⅱ级事故,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Ⅱ级响应,指挥部立即成立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及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履行工作职责。自治区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采取以下措施:

    (1)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事故患者的救治。

    (2)卫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3)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食品安全办组织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检验检疫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公安机关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事故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6)事故可能蔓延到本行政区域以外的,食品安全办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7)Ⅱ级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8)当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自治区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指挥部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指导、支援。

    4.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Ⅲ级响应)

    Ⅲ级事故由事发地的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按照市人民政府相应的应急预案执行。必要时自治区派出工作组对事故的处置进行指导、帮助。

    4.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Ⅳ级响应)

    Ⅳ级事故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进行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4.3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