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指挥部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综合协调组
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办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汇集、上报事故信息,提供后勤保障。完成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事故调查组
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办牵头,会同自治区卫生厅、公安厅、监察厅及相关监管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由监察部门负责组织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发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3)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发地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封存、查封、扣押或者责令召回、停止经营有关食品及其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追溯可疑食品,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医疗救治组
由自治区卫生厅牵头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组织制定救治方案,建立救治绿色通道,开展医疗救治,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5)检测评估组
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办牵头,会同卫生厅等相关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相关检测机构实施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从技术角度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6)维护稳定组
由自治区公安厅牵头,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7)新闻宣传组
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牵头,会同自治区新闻办、食品安全办、卫生厅、公安厅、外办和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等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指导相关部门做好信息管理和信息发布工作。
(8)专家组
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办组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工作提供技术咨询保障。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专家咨询委员会视事故性质确定相关专业专家,成立事故应急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7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检验检测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在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技术工作。
3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 监测
3.1.1 自治区卫生厅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监测体系和工作机制,对食品安全风险实行动态监控。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要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食品安全办,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
3.1.2 自治区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我区实际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加强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区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重点监测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等。各有关部门及时向自治区卫生厅通报相关情况。
3.1.3 自治区卫生厅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根据风险监测情况,必要时组织相关单位和有关专家,分析我区食品安全风险形势,对区内外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监测数据进行评估,并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等情况,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范围、种类、危害、影响等进行研判,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建议,报告自治区食品安全办,通报有关部门。自治区食品安全办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组织有关单位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各部门要迅速采取针对性措施。
3.2 预警
3.2.1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预警制度
自治区食品安全办负责全区食品安全预警的综合管理工作,各市、县级食品安全办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预警综合管理工作。
3.2.2 预警发布和解除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风险监测结果和综合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
(1)对于可能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办会同自治区卫生厅提出预警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和解除。在提出预警建议前,自治区食品安全办应当征求相关单位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2)对于可能影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上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并视情况向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通报。
(3)预警信息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食品安全预警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2.3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食品安全办、各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做出预警响应。
(1)自治区食品安全办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做好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宣传与相关情况通报工作;密切跟踪事态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适时对食品安全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对相关信息的报道进行跟踪、管理,防止炒作和不实信息的传播。
(2)各相关市县、相关部门应实行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做好应急响应准备,确保有关人员2小时内完成集结,确保防护、救援设施装备和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
(3)对于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封存、查封、扣押、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等临时控制措施,并同时公布临时控制措施实施的对象、范围、措施种类、实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济途径等内容。预警解除后,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解除临时控制措施的信息。
3.2.4 食品安全办依据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影响程度和应急专家组的意见,向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提出调整预警级别的建议。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3.2.5 当确定食品安全事故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应当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按照预警信息发布程序报经批准后,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
3.2.6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区域短信、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事故报告
3.3.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的报告信息;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日常检测和分析结果;
(5)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6)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7)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我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