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7日修订)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1.3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自治区、市、县分级负责,统一指挥,综合协调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体系。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各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信息畅通,应对及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信息发布以及群众举报制度,保证信息的准确、及时、畅通。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迅速做出反应,在按规定报送、移转的同时,立即采取紧急救治、现场控制等措施。
科学决策,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手段,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科学决策能力。依法采取调查、检验检测、控制等应急处置措施。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把应急管理工作融入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各个环节,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坚持群防群控,加强宣传培训,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和支持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食品安全办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办会同自治区卫生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成立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Ⅰ级食品安全事故,在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Ⅲ级、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事故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自治区食品安全办、相关部门对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指导、支持。
2.2 指挥部设置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组成,包括:自治区食品安全办,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政法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民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环保厅、农业厅、商务厅、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旅游局、粮食局,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自治区法制办、新闻办、农垦局、民政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南宁铁路局,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武警广西消防总队和相关行业协会组织,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的市人民政府。当事故涉及国外或港澳台时,增加自治区外办、港澳办、台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食品安全办。
2.3 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4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负责信息管理,组织信息发布。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5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规定的工作职责,加强对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