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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

2012-01-18 16:05:4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中国广播网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规定的办案期限内进行。

    第二十九条在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出现致使公开审查无法进行的情形的,可以中止公开审查。

    中止公开审查的原因消失后,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公开审查活动。

    第三十条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举行过公开审查的,同一案件复查申诉时可以不再举行公开听证。

    第三十一条根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举行过信访听证的,同一案件复查申诉时可以不再举行公开听证。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申诉人,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中提出申诉的人。

    (二)原案其他当事人,是指原案中除申诉人以外的其他当事人。

    (三)案件承办人包括原案承办人、原复查案件承办人和复查案件承办人。原案承办人,是指作出诉讼终结决定的案件承办人;原复查案件承办人,是指作出原复查决定的案件承办人;复查案件承办人,是指正在复查的案件承办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5月24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王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