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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

2012-01-18 16:05:4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中国广播网 

    第四章公开审查的程序

    第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下列刑事申诉案件可以召开听证会,对涉案事实和证据进行公开陈述、示证和辩论,充分听取听证员的意见,依法公正处理案件:

    (一)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

    (二)采用其他公开审查形式难以解决的;

    (三)其他有必要召开听证会的。

    第十九条听证会应当在刑事申诉案件立案后、复查决定作出前举行。

    第二十条听证会应当邀请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二十一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举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员名单、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听证会纪律。

    (二)主持人介绍案件基本情况以及听证会的议题。

    (三)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原案承办人、原复查案件承办人阐述原处理决定、原复查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出示相关证据。复查案件承办人出示补充调查获取的相关证据。

    (五)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与案件承办人经主持人许可,可以相互发问或者作补充发言。对有争议的问题,可以进行辩论。

    (六)听证员可以向案件承办人、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提问,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发表意见。

    (七)主持人宣布休会,听证员对案件进行评议。

    听证员根据听证的事实、证据,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并进行表决,形成听证评议意见。听证评议意见应当是听证员多数人的意见。

    (八)由听证员代表宣布听证评议意见。

    (九)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最后陈述意见。

    (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二条听证记录经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审阅后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听证记录应当附卷。

    第二十三条复查案件承办人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结合听证评议意见,依法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经部门集体讨论,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决定。案件的处理意见与听证评议意见不一致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

    第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采取除公开听证以外的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的,可以参照公开听证的程序进行。

    采取其他形式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简化程序,注重实效。

    第二十五条申诉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存在重大误解的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公开示证,通过展示相关证据,消除申诉人的疑虑。

    第二十六条适用法律有争议的疑难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公开论证,解决相关争议,以正确适用法律。

    第二十七条刑事申诉案件作出决定后,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公开答复,做好解释、说明和教育工作,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责任编辑:王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