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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2012-01-06 13:25:1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网 

第四章 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上级综合执法机构对下级综合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行执法监督。综合执法机构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的执法监督。

  第三十五条 执法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

  (二)执法程序;

  (三)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

  (四)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五)罚没财物的处理;

  (六)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执法监督的方式: 

  (一)受理对违法违规执法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并直接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处理; 

  (二)对执法工作进行检查; 

  (三)调阅执法案卷和其他资料; 

  (四)在职权范围内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七条 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行政处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执法程序违法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的。

  第三十八条 因第三十七条列举情形造成以下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人民法院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三十九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十条 执法人员在被暂扣执法证件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执法人员被收回执法证件的,应当调离执法岗位,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责任编辑:王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