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创新社区工作机制
(十六)明确社区工作职责。坚持依法行政,保障社区居委会应有的法律地位。不属于社区居委会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不得强加于社区居委会。推行行政管理事项社区准入制度,确属社区居委会协办协管的工作,须经所在区(县、市)社会工作机构批准同意,实行权随责走、人随事调、费随事转。减少各级各部门对社区居委会的考核评比,切实减轻社区居委会工作负担。
(十七)建立便民利民工作机制。社区办理公共事务,实行服务内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办理依据、办理期限和收费标准“六公开”。社区受理事项实行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限时办结、承诺办理。完善网格化管理、上门服务、挂钩联系住户等工作机制。在不减少总体工作时间、不增加工作强度的前提下,鼓励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公共服务站实行弹性工作制、错时上下班,方便居民办事。
(十八)推动社区共驻共建。强化驻区单位的社区建设责任,积极引导驻区单位将文化、教育、体育等活动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为社区居委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支持,推动社区共驻共建。社区居委会要主动听取驻区单位的意见建议,营造共商社区事务、共享社区资源、共建幸福社区的良好氛围。建立驻区单位社区建设责任评价机制,有关部门在评先表优时要主动听取社区居委会对驻区单位的意见。
六、落实社区工作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社区居委会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区(县、市)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街道(镇)党工委书记为直接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制,形成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组织部门抓总引领、民政部门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支持配合的工作局面。
(二十)加大经费投入。要将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经费、人员薪酬待遇、社区公益设施建设与维护经费、社区信息化建设经费纳入区(县、市)级以上政府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薪酬待遇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按照社区常住人口户数核定,珠江三角洲地区每年每千户不少于6万元,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不少于3万元。
(二十一)强化督促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加强社区居委会规范化建设的各项保障措施,创新工作机制,定期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将加强社区居委会建设工作成效纳入市、区(县、市)、街道(镇)党政领导班子年度目标、工作实绩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