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进社会工作人才职业化发展
(四)积极拓展社会工作服务领域。按照整体规划、分步推进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在社会福利与救助、扶贫开发、就业服务、教育辅导、卫生服务、家庭服务、法律援助、安置帮教、老龄服务、社区服务、社区矫正等领域推进社会工作。重点在民政、司法、残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先行先试,加快拓展社会工作人才服务领域。加强城乡基层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依托社区服务培养社会工作人才。新建或整合社区公共场地设施,以社会工作人才为骨干,为居民提供专业化服务。
(五)着力开发设置专职岗位。突出城乡社区、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吸纳社会工作人才的主体作用。在具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人民团体及实际承担社会管理服务职责的相关单位、社会组织,明确一批社会工作岗位;在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和城乡社区组织中,通过岗位调整、合并的方式,内设一批社会工作岗位;在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中,着力开发一批社会工作岗位。到2015年,全省专业社会工作者达到5万人,每万人持证社工人数达到5人。每个城市社区至少配备3名登记在册的社会工作人才,每个农村社区至少配备1名登记在册的社会工作人才;民政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系统的公益服务性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比例不低于20%;全省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比例不低于25%。
(六)合理配备社会工作人才。严格规范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准入管理,推行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职业资格聘任制度。对现有在编在岗人员,采取提升转换的方法,通过专业培训,限期通过考试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新开发设置的社会工作岗位,主要招收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和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员。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通过提升转换和引进的方式,按要求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要将社会工作岗位的设置比例作为评估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重要指标和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重要条件。
(七)大力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按照分类指导、有序规范的原则,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手续,完善注册办法,积极培育引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到2013年,建立5个省级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为新成立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包括场地设备、能力建设、注册协助、小额补贴等社会组织创业初期亟需的资源。到2015年,全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达到500家。其中,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服务专业、作用明显、具有示范导向作用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达到50家。
(八)建立“社工+志愿者”联动发展机制。构建“社工引领志愿者,志愿者协助社工”的互动格局。引导各地志愿者组织设置一定数量的社会工作岗位,将志愿者培训纳入社会工作教育培训规划。鼓励符合条件的志愿者,通过学习、培训、考证等方式步入社会工作岗位。建立联动信息平台,实现社工、志愿者服务信息的实时共享。
三、推行社会工作人才科学化评价
(九)完善社会工作人才评价办法。研究探索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评价办法,将未考取职业水平证书的高等学校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以及经过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具备相应条件的现有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纳入社会工作员评价范围,对达到评价标准的,经登记成为社会工作员。
(十)实行社会工作人才登记制度。制定社会工作人才登记管理办法。需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项目中以社会工作者的身份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应到民政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登记。逐步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社会工作者注册制度。建立和完善我省社会工作人才信息库。
(十一)建立社会工作人才考核评估体系。研究制定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社会工作岗位职责规范。建立社会工作人才岗位考核制度,形成由品德、知识、能力、业绩等要素构成的岗位评价指标体系。采用资格考试、业绩考核和同行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对在岗社会工作人才的专业能力、职业素质和工作绩效进行综合评价。建立社会工作人才行业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