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创新社区和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7创新社区管理和自治体制。推进基层政府行政职能归位、服务职能下移。建立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定期定点接访社区居民制度。探索公务员轮流派驻社区服务制度。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居委会派驻居民小区服务经理等制度。探索开展以自然村(居民小区)为基本自治单元的村(居)民理事会制度。
8改革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扩大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范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并以竞争性方式,加强对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财政支持,健全政府监管制度。加快社会组织去行政化进程,除特殊领域外,将业务主管单位调整为业务指导单位。由省民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于2011年底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从2012年起,全省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在协会、学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兼职。因工作需要确需兼职的严格按有关规定报批。探索建立第三方机构评估社会组织资质和等级制度。探索在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惠州、阳江、云浮等市政协设立新社会组织界别。
9探索拓宽群团组织社会职能。增强群团组织提供社会援助、增加社会福利、保障生产生活安全、反映服务对象诉求等社会服务职责,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群团组织服务向社区延伸。推进群团组织财务信息公开。从2012年起,工会、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各类基金会等所有收取会费或接受社会捐赠的群团组织,依法公开财务收支情况。选择红十字会、慈善会等群团组织,探索建立社会人士担任主席的监事会制度。重点探索工会体制改革,强化工会代表职工开展劳资谈判等职责,进一步完善独立运作机制。
四、完善社会参与机制,充分调动各方力量
10完善社会领域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推进决策民主化,涉及环境、住房、社保、规划、交通收费、行政征收补偿等领域以及其他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必须履行论证、听证程序。到2012年底前,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制定强制听证事项目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组建吸纳社会代表广泛参与的决策咨询委员会。探索建立政府间重大决策纵向联席会议制度,试行下级政府代表列席上级政府有关常务会议制度。
按照决策、执行、监督适当分离的原则,逐步将部分行政执行职能外移到综合政务服务机构或法定机构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建立健全行政过错追究、利益冲突防范等制度。完善纪检监察派驻(出)机构全面统一管理制度。选择试点创新反贪污贿赂机构体制机制,探索建立专家和社会代表参与的防治贪污贿赂咨询委员会,完善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制定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经济社会重大事项目录,健全政治协商制度与规程。加强媒体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组织、人事部门与新闻媒体建立公职人员联动监督机制。
11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探索建立综合性社会救助平台,提供紧急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扶残济困、心理辅导和法律援助等社会服务。落实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政策,对企业参与慈善救助、社会服务项目依法给予支持。
12完善政社协同治理机制。扩大社会力量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参与度,鼓励支持社会力量进入教育、文化、卫生、助残、济困、体育、交通等社会事业和公益服务领域。建立社会诚信体系,依托组织机构代码和公民身份证号码建立法人和个人电子信用档案,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和诚信奖惩机制。建立健全政府法制部门牵头、专家学者和社会律师参与的政府法律顾问组织,充分发挥社会法律力量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集体所有土地征地及房屋拆迁、信访、社会矛盾化解等领域的积极作用。加强基层司法力量,健全基层法律服务平台,完善社会矛盾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机制,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增强法律援助力量,加快实现应援尽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