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精神,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完善社会建设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建设服务型政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突出社会建设战略地位,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1明确党委、政府社会建设职责。建立健全社会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和督促落实机制。强化党委、政府对社会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十二五”期间出台我省社会建设中长期重点行动纲要,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在社会建设和管理中的职责。优化政府职能结构,推动政府职能向经济建设与社会建设并重转变。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加快政企分开,企业不承担行政职能或加挂行政机构牌子。推动政府人力、物力、财力进一步向社会建设领域倾斜。
2切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将政府行业管理与协调、社会微观事务管理与服务、技术和市场服务等职能转移给具有资质条件的社会组织,逐步向全省推广。从2012年开始,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明确转移社会管理与服务事项,确定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重点加大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和社区服务力度,年度购买项目支出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加快建立统一规范、公正透明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制度,重点在就业、教育、卫生、住房保障、外来人口服务、咨询经纪、鉴证评估、公证仲裁等类别社会组织开展购买社会服务,在慈善、优抚、教育、养老、助残、社区矫正、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戒毒康复、心理调适、婚姻家庭等领域推行专业社工服务。
二、优化社会建设资源配置,推进重点领域改革
3深入推进社会领域大部门体制改革。整合行政资源,设立省、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党委和政府社会建设工作机构。深化市县大部门体制改革,创新大部门体制实现形式,在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环境卫生、城乡交通等领域创新管理体制,建立决策与执行部门的协调制约机制,加快建立跨区域、跨水域、跨领域、跨部门统一协调联动的执法机制。
4深化富县强镇和简政强镇事权改革。2011年底前,由省编办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意见》,全面落实《广东省县镇事权改革若干规定(试行)》(粤府令第158号),积极向县、镇政府简政放权,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配套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推动各级政府职责关系合理化、清晰化、法定化。开展中心镇行政体制改革试点,依法赋予部分县级管理权限。至2015年,全省特大镇普遍享有所必需的县级管理权限。深化县级扩权工作,对经济总量大、实有人口多、城镇化水平和产业集聚度高的县依法赋予地级市管理权限。强化对县、镇权力的监督约束,试行县委常委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乡镇(街道)党委会议决议报上级党委、政府备案制度。
5探索减少社会管理和服务层次。选择部分地级以上市城区开展城市基层管理扁平化改革试点,减少管理层级,撤销街道,实行“市-区-社区”、“二级政府、三级管理”新体制。适时在东莞、中山市开展“撤镇建区扁平化改革”和“联并升级扁平化改革”试点,将面积大的特大镇撤镇改区,面积较小的镇合并建区,区下不再设街道,推行“一级政府、两级管理”的新体制。选择部分县开展城区基层管理扁平化改革,探索在县城区试行“县-社区”管理新模式。
6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法定机构试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开展事业单位人事、财务、收入分配、社会保险等体制改革。选择省直及广州、深圳、珠海等市涉及住房、交通、水利、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代建项目管理等领域部分事业单位率先开展法定机构试点。依法确定法定机构的权利、职责、功能、监管等事项,在法定机构内部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法定机构职责、人事、财务、工作流程和日常运行等信息全面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