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八条 商务部制定全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要求有关经营生活必需品的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制定与当地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相衔接的应急方案并向其备案。
第九条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应对市场异常波动指挥部的组成,及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和分工;
(二)市场日常监测机构的运行,监测数据的综合评价、预警标准及市场异常波动的报告、通报制度;
(三)应对市场异常波动具体程序及拟采取的措施;
(四)应对市场异常波动的生活必需品货源组织、投放及销售网络;
(五)相关保障工作,如新闻发布、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市场监管、人力、资金、交通运输及保障应急预案落到实处的各项具体措施等;
(六)应对市场异常波动的值班制度和联络方式。
第十条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市场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补充。
第十一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增强对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防范市场异常波动的发生。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完善生活必需品、应急设施、设备等物资储备制度。
第十三条 商务部负责建立完善全国生活必需品数据库,掌握生活必需品生产能力、价格、库存等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以大型批发、零售企业为主体的应急设施、设备、生活必需品等物资投放网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紧急调运机制,确保运输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