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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12-11 13:57:1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中国日报网 

    第二章 保证金的缴纳、使用与返还  

    第六条 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资保证金按下列标准缴纳:(一)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2%缴纳工资保证金。

    (二)总承包施工企业和不在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承包企业按工程中标价的2%缴纳工资保证金。

    第七条 施工企业在下列年限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经施工项目所在地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审核后,按以下标准相应减免工资保证金。

    (一)连续2年内未拖欠的,从下年度起按1%比例缴纳;

    (二)连续3年内未拖欠的,从第4年开始免缴工资保证金。

    第八条 被免缴工资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当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下年度该企业按原标准缴纳工资保证金。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使用工资保证金支付施工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一)施工企业未按劳动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发生拖欠行为且被有关部门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

    (二)因施工企业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引发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或其它恶性事件的;

    (三)施工企业负责人、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劳务承包人规避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导致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工主体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五)建设单位因恶意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六)其他被认定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第十条 工资保证金支取程序:

    (一)核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接到劳动者欠薪投诉或举报后,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确定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

    (二)举证。相关当事人(企业)应当向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说明有关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以及其他被要求提供的证据材料等。

    (三)支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做出责令改正决定而相关当事人(企业)逾期不改的,经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支取工资保证金的金额,并通知相关当事人(企业)。

    (四)支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相关当事人(企业)将支取的工资保证金支付给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

    第十一条 支取的工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剩余部分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限期责令有关企业继续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 支取工资保证金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相关当事人(企业)限期等额补缴已经支取的工资保证金。没有补足已支取的工资保证金,该项目不得继续施工。逾期未补缴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对该企业进行通报批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降低该当事人(企业)诚信资质等级,对已竣工工程不予验收。

    第十三条 工资保证金返还程序: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相关企业填报《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行政主管部门;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相应施工场所或主要媒体上公示15日;

    (三)公示期满后未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7个工作日内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向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一次性返还工资保证金余额。

    第十四条 返还工资保证金时,应当将银行利息一并返还。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