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社会事务局,监察局、发改局、公安局(分局)、司法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审计局、工商局、总工会: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7号)精神,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监察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厅 司法厅 财政厅
国土资源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审计厅 工商行政管理局
总工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和建设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外埠企业、中央在宁投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已经按照一定途径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行业执行相关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工程开工报告前,按规定缴费比例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专门用于支付拖欠或者克扣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是指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时间上超过一个月以上或超过劳动合同约定一个支付周期以上的行为。
第五条 各级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按照规定履行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审核工作,具体职责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30号)执行。
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