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诚信缺失的深层原因
探究诚信缺失的深层社会原因,是加强诚信建设所必须把握的基础性环节。
第一,传统文化的局限性构成的历史约束。民族文化是诚信形态的重要历史背景。中华民族素有“崇尚诚信,耻奸伪诈”的优良传统,诚信在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儒家伦理作为几千年来中国的主流文化,其对中华民族内在素养的积极影响是博大而深远的;但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其诚信理念中的一些重要构成形态,是植根于由封建皇权至上、官僚权力等级和宗族血缘亲疏决定的尊卑贵贱关系之中的。首信于君主,为忠;次信于家父,为孝;再信于亲朋好友,为义;对陌生人遵循什么规则,却较少涉及。这种由“垂直关系”决定的“特殊信任”程度高、“普遍信任”程度低的诚信结构,与现代诚信观所要求的“水平信任”的均等性、一致性相悖,难以适应从传统人际交往范围有限的“熟人社会”向现代人际交往空间无限的“陌生人社会”过渡的伦理需求。儒家的立信授信观更多依赖于人格自律,忽略外在制约力量保证,强调德性而轻视规则,把道德培育看作是一种人格的单纯自我修练活动。这与现代诚信观主张自省与他约、强制性约束与引导性约束有机结合的立信授信结构有较大差距。上述历史文化传统的无形渗透和深层惰性,使我国社会大众诚信理念的现代化更为艰难。
第二,社会建设相对滞后导致的结构失衡。信任,作为一种相对稳定并嵌入特定社会结构之中的系统,蕴含着与这个社会相一致的心理、文化及习俗,它来自于我们的心灵深处,是在一定外部规约的条件下内生增长的结果。在维护整个社会诚信的体系结构中,与政府单独维信相比,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维信,可以更充分地发挥公民的自组织、自引导、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潜能,以更低的成本、更贴近心灵的方式,更自然、更有效、更及时地履行维信职责。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直突出经济建设而相对忽视社会建设,长期依赖传统的社会信任关系和信任结构去处理当前的社会问题,不仅效果不佳,而且迟滞了新型社会信任关系和信任结构的形成;由于社会建设滞后,公共空间发育不良,限制了民间性社会组织的良性生长,因此只能由政府承担绝大部分的维信职能,不仅政府的维信负担过重、成本过高,而且远不能满足社会转型期的维信需求。由此造成的社会信任关系和维信体系的结构性失衡,使社会转型期出现大范围社会性失信风险由可能变为现实。
第三,信仰淡漠造成的内在动力缺失。一切道德都与信仰相关,而诚信是信仰的重要外在表现之一。任何人都既有对物质利益的渴望,又有超越物质利益的内在精神追求,信仰就是实现自我超越的最深厚的内在动力。对于诚信的确立而言,基于法规的外在利益约束固然重要,但基于信仰的内在道德引导更具有持久而坚韧的张力。当前,在全球化浪潮推动下,各种思想理念、文化思潮既深入广泛地相互交汇融合,又短兵相接地彼此激荡碰撞,对于在进一步扩大开放中走向世界的国人而言,要使远大的社会共同理想深入个人的心灵,无疑较之过去更为复杂曲折。没有信仰,诚信就不会在人们的心灵深处抽芽;信仰淡漠就会使人们缺失坚守诚信的内在动力。
第四,诚信约束体系缺位引致失信成本低。建立以科学合理的体制机制为依托的利益约束体系,是现代社会维信结构中的关键性环节。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看,建立社会征信--评价--查询系统,是构建利益约束体系的重要操作方式之一。这一系统有利于解决市场交易及其他各类人际交往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将长远利益与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联系起来,使公民或法人趋向于做出诚实守信的行为选择。我国至今尚未建立起统一、权威、准确、实时的社会征信--评价--查询系统,由此既难以事前对行为主体做出诚信度预判,又不能事后及时制止和惩罚失信者。由于利益约束体系严重缺位,又执行不力,造成守信收益小,失信成本低,出现劣币驱逐良币、李鬼打败李逵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