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德阳10月27日讯(胡炬 特约记者 宋国振)“感谢法官叔叔、警官叔叔和各位叔叔阿姨给予了我重新回归社会的机会,今后我一定好学习,努力工作,作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以此来回报叔叔阿姨们对我的真心帮教!”这是昨(26)日,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相关部门召开未成年人犯罪帮教联席会,对刘某故意伤害罪一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交付执行后,刘某边流泪边对大家进行保证时的情景。这也是该法院密切联系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努力探索未成年人犯罪矫正新机制、新方法,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具体措施。
帮教联席会现场
2010年11月,就读于某职业高中的刘某与3名同学在一游乐园与同为同学的谢某偶遇,因刘、谢二人在学校有矛盾,刘即邀其他3名同学对谢进行殴打,并持刀将谢刺为重伤。案发后,刘某监护人积极赔偿损失,已取得受害人谅解。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刘某提出上诉。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在对刘某等四被告人故意伤害案件二审中查明,刘某系1994年出生,案发时就读于某职业高中,且未满18岁,系未成年人。该法院刑一庭研究认为,虽然原判决以刘某属于未成年人、积极赔偿等情节,已对其减轻处罚,但根据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和刘某的犯罪动机及悔罪表现,是否可以对刘某依法适用缓刑,完成学业,以达到更好的教育、挽救、感化效果?为此,在了解刘某家庭和生活状况后,该庭庭长和承办法官专程走访学校,向学校提出恢复刘某学籍和配合司法机关共同做好刘某教育挽救工作的建议,受到了学校的热情欢迎和大力配合,学校领导向法官详细介绍了刘某在校表现,表示欢迎刘某回校继续完成学业。鉴于刘某所在年级已进入实习阶段,可为其专门安排实习岗位,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做好刘某的监管教育工作。随后,该法院法官又与刘某居住所在地派出所、司法所、实习地司法所分别取得联系,认真研究监管、帮教矫正方案,结合刘某的具体情况,明确回访考察、定期报告、外出报告、定期谈话等矫正具体方法、措施,落实了责任单位和人员,形成书面方案。
10月26日,该法院刑一庭组织被告人刘某及其父母、学校老师、刘某居住所地派出所、司法所、实习地司法所一起召开帮教联席会,对刘某进行真情帮教。会上,刘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深刻的忏悔,法官、学习老师、派出所民警、司法所工作人员分别对刘某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剖析和帮教。随后,该院法官当场宣判:对刘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告知刘某及其父母在刘某缓刑考验期间应当定时向派出所、司法所汇报改造表现,派出所民警、司法所及学校老师也对其提出了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