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
加工经营 场所面积(㎡)或人数 |
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 (推荐) |
切配烹饪场所 面积 |
凉菜间面积 |
食品处理区为 独立隔间的场所 | |||
餐 馆 |
≤150㎡ |
≥1∶2.0 |
≥食品处理区 面积50% |
≥食品处理区 面积10% |
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 | ||
150~500㎡ (不含150㎡,含500㎡) |
≥1∶2.2 |
≥食品处理区 面积50% |
≥食品处理区 面积10%, 且≥5㎡ |
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 | |||
500~3000㎡ (不含500㎡,含3000㎡) |
≥1∶2.5 |
≥食品处理区 面积50% |
≥食品处理区 面积10% |
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清洁工具存放 | |||
>3000㎡ |
≥1∶3.0 |
≥食品处理区 面积50% |
≥食品处理区 面积10% |
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餐用具保洁、清洁工具存放 | |||
快 餐 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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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处理区 面积50% |
≥食品处理区 面积10%, 且≥5㎡ |
加工、备餐 | ||
小吃店饮品店 |
/ |
/ |
≥食品处理区 面积50% |
≥食品处理区 面积10% |
加工、备餐 | ||
食 堂 |
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
/ |
≥食品处理区 面积50% |
≥食品处理区 面积10% |
备餐、其他参照餐馆相应要求设置 | ||
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
/ |
≥食品处理区 面积50% |
≥食品处理区 面积10%, 且≥5㎡ |
备餐、其他参照餐馆相应要求设置 | |||
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
/ |
≥食品处理区 面积50% |
≥食品处理区 面积10% |
备餐、其他参照餐馆相应要求设置 | |||
建筑工地食堂 |
布局要求和标准由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 |
/ | |||||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
食品处理区面积与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小于2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2.5;200~4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2.5;400~8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4;800~15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6;面积大于1500㎡的,其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可适当减少。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5%,分餐间面积≥食品处理区10%,清洗消毒面积≥食品处理区10%。 |
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餐用具保洁、分装、清洁工具存放 | |||||
中央 厨房 |
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清洗消毒区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0%。 |
≥食品处理区面积15% |
≥10㎡ |
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食品冷却、食品包装、待配送食品贮存、工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 |
注:1.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对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的场所布局,结合本地情况进行调整,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2.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单纯经营火锅、烧烤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在上表基础上可适当减少,有关情况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