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新统计显示,自2009年3月中央有关部委联合印发有关意见,在全国组织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以来,截至2010年10月,全国公安机关共救助刑事被害人1497人,发放救助金额2377万元。
2009年3月9日印发的《中政委、最高法、最高检、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下发后,各地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积极落实《若干意见》。北京、湖北、云南等14个省市公安厅局会同当地政法委等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了刑事被害人救助意见和细则。宁夏、河北等地还专门出台了公安机关开展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具体办法。
事实上,在此之前,各地已经开始了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探索。2008年7月,吉林省下发《吉林省信访专项救助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规定对公安机关侦办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予以救助补偿。八部委《若干意见》下发后,吉林省公安厅要就各地结合《若干意见》和《吉林省信访专项救助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积极开展被害人救助工作。2008年10月至2010年10月,吉林公安机关共救助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补偿案件314件,共补偿、救助963.9万元。其中命案未破75件,重伤害案件75件,轻伤害案件64件,侵财案件53件,交通肇事逃逸案件42件(其中致死案件23件,致重伤案件19件),其他刑事案件5件。
重庆市于2008年10月7日制定了《重庆市司法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将刑事案件被害人纳入司法救助范围。根据该办法,重庆市公安局于2008年12月31日制定了《重庆市公安局司法救助实施细则》,从主管机构、被救助人员范围、申请和审批程序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一些区县级公安机关也制定了本地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实施细则。八部委《若干意见》印发后,重庆市公安局立即转发全市认真贯彻执行。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3月至2010年10月,重庆市公安机关共救助160人,救助金额232万元,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反响。(记者赵艳红)